中國法院網(wǎng)訊 (熊苗苗)俗話說:“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眲偺_走出樓棟門,豈能料到此時竟會有一根避雷針從天而降把自己砸傷。因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傷者訴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該起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張薔、吳龍分別賠償原告王應蘭40054元、26703元。
女子被避雷針砸傷 狀告侵權人獲賠6萬余元
2014年6月4日下午四點,王應蘭像往常一樣準點下樓去接孫子放學,誰知剛走到樓棟門口,只覺眼前一黑,一根龐然巨物從天而降狠狠砸向地面。王應蘭躲避不及,造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家人聞訊后慌忙將其送往井岡山大學附屬醫(yī)院zl,王應蘭為此共住院33天。
避雷針的安裝原本是非常牢固的,又豈會突然掉落。原來,家住該樓棟頂樓的張薔為在其露臺上搭建一個陽光房,便以每平方米300元的價格將陽光房發(fā)包給開不銹鋼店的吳龍制作,而吳龍本人并沒有獲得電焊工資格證書。吳龍制作好陽光房的架子后便準備安裝,因受樓頂避雷針阻隔多有不便,張薔便叫吳龍將避雷針先切割下來。吳龍在切割避雷針時因不慎沒有抓牢該避雷針,導致長達3米多的避雷針就此從樓頂?shù)袈?,不幸砸傷了剛出門的王應蘭。因就賠償問題未協(xié)商一致,王應蘭訴至法院要求張薔和吳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兩被告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張薔作為定作人,選任無電焊工證的吳龍并指示其切割房屋原有設計的房屋公共安全設施即避雷針以制作違規(guī)建筑陽光房,存在定作、選任和指示的重大過錯;吳龍在切割避雷針時,因操作失誤導致事故的發(fā)生,亦存在過錯,遂酌定張薔和吳龍分別承擔王應蘭各項損失60%和40%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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