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工程質(zhì)量驗收標準》為例,吊頂(包括以輕鋼龍骨、鋁合金龍骨、木龍骨等為骨架,以石膏板、金屬板、礦棉板、木質(zhì)板和擱柵為飾面材料的吊頂工程)的驗收應符合下列標準:
(1)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guī)格、質(zhì)量、顏色圖案、固定方法、基層構(gòu)造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
(2)吊頂龍骨不得扭曲、變形,木質(zhì)龍骨無樹皮及蟲眼,并按規(guī)定進行防火和防腐處理,吊桿布置合理、順直,金屬吊桿和掛件應進行防銹處理,龍骨安裝牢固可靠,四周平順。
(3)吊頂罩面板與龍骨連接緊密牢固,陰陽角收邊方正,起拱正確。
(4)紙面石膏板可用沉頭螺釘與龍骨固定,釘帽沉人板面,非防銹螺釘?shù)捻斆睉龇冷P處理,板縫應進行防裂嵌縫,安裝雙層板時,上下板縫應錯開。
(5)罩面板與墻面、窗簾盒、燈槽交接處應接縫嚴密,壓條順直、寬窄一致。
(6)吊頂內(nèi)填充的吸聲、保溫材料的品種和鋪設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防散落措施。
(7)燈具、電扇等設備的安裝必須牢固,大于3kg的燈具或電扇以及其他較重的設備,嚴禁安裝在龍骨上,應另設吊掛件與結(jié)構(gòu)連接。
(8)玻璃吊頂應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寬度和連接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9)吊頂飾面板表面應平整、邊緣整齊、顏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錘印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