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fā)布,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1號修訂)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是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中某一項或某幾項的改變。公司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營業(yè)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姓名或名稱的變更。東莞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
公司變更設立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即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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