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報》報道,目前一些打工子弟學校因經濟原因,導致校車超載的問題普遍存在,而教育主管部門正在調研是否需要政府補貼,但尚無時間表。
打工子弟學校面臨的校車困境,以及學生們因超載可能遭遇的安全風險,的確令人擔憂,但不管有何種理由,對于孩子們的人身安全和受教育的權利,理應給予更高的重視和扶助。在財政撥付、教育資源設施配置等方面暫時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政府、社會和學校不妨積極協(xié)作,拓寬思路,開掘更為靈活有效的校車運營模式。
據(jù)百年實驗學校的秦德潤校長介紹,如果校車不超載,{yt}要接送學生88趟,每趟按100元計,{yt}就近萬元費用,兩學期要花去近200萬元的費用;目前學校有9輛校車,每輛車月租費用5000元,兩學期也要近35萬元。
學校按照有償租賃方式使用校車,其效率如何暫且不說,從成本收益上講,就不太劃算,從長遠來看,也許會出現(xiàn)“租不如買”的現(xiàn)象。也就是說,如果學校自己能夠買下幾輛校車的話,不僅能使其成為自己的固定資產,也能避免學校融資租賃過程中的諸多不穩(wěn)定因素。畢竟,作為打工子弟學校,其能堅持開辦已不易,所以不僅要改善教學質量,還要會算經濟賬,尤其要注重長遠效益。
那么這里就存在一個購車資金不足的問題。要切實解決這一困難,可以尋求多方途徑。一方面,政府可以考慮出臺相關引導政策,允許校車購買行為也能納入銀行按揭的適用范圍,并在還款期限、利息等方面,給予一定優(yōu)惠;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一般市場運作或者契約規(guī)則,不妨嘗試采取“學校融資租賃”的方式。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學校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與傳統(tǒng)租賃相比,具有一定的融資、融物的性質。這種方式有利于解決承租人資金困難,可以通過支付較少租金的方式取得所需要的工具設備,最終還可留購其所有權。
比如校車問題,在學校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買受人)享有校車的所有權,但學??梢耘c其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產權的歸屬。而對于租金數(shù)額,當事人可以根據(jù)車輛成本以及實際使用情況,作出較為靈活而適宜的約定。
這里的關鍵問題是,誰來充當學校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的“出租人”(或曰出資人)?筆者認為,鑒于校車使用行為的公益性,無論政府部門,還是具有慈善意識的企業(yè)、公民,都可以積極擔當這一角色;或者建立合作、分擔購車費用的機制,必要時需要在經濟利益上作出一點“犧牲”。